律所简介: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系任达军律师申请,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5月3日。律所主任任达军律师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现已成功办理民... 详细>>
律师姓名:任达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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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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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陈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X在量刑方面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陈X有自首情节。辩护人非常赞同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书中认定的陈X有自首情节,且陈X是两次到公安机关自首的,第一次是在陈X在公司经营困难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后经政府组织协调,明确由陈X组织收回公司借贷出去的款项在2017年10月底前及时退还。在此之后被告人陈X及鼎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便在努力争取收回贷出去的款项,但均因债务人一时无法还款,在经过自己最大努力仍无法及时兑现退还集资款后,被告人陈X又再次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X主观恶性不深,无非法占有所吸收存款的故意,无人身危险性,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理由主要有:1、从资金去向上看,被告人陈X虽然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本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所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印江县鼎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其吸收资金6912.2万元,除支付利息1262.5万元,退还集资款1325.25万元(共2587.75万元)外,现借给田X有1900多万元、陈X1600多万元、陈XX800多万元、田XX240万元、杨XX200多万元、钟X92万元、李XX72万元、严X55万元、田XX50万元,罗X50万元、投资X县经开区厂房建设580多万元、质保金80万元。尚有超出5586.95万元的债权一时无法收回。其未收回债权还略超出公诉书指控的尚欠5586.95万元本金,以上账目均有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证明。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并未将所吸收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现一时无法返还所欠本金,是因为债务人一时无力偿还借款及投资款,并不必然代表以后待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后仍无法返还本金。更何况鼎壹投资公司投资X县经开区厂房建设580多万元、质保金80万元,完全能够在其有支付能力时予以收回,另,钟X借款94万元已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可以进入执行程序。2、从吸收资金途径上看,鼎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首先在各股东自己亲戚朋友中吸收资金,尔后,其他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主动到鼎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因此,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不广,应当酌情从轻处罚。3、在对待分红问题的态度上,2014年、2015年,被告人陈X及其他6名股东本可分红每人40多万元,但被告人陈X坚持用于公司积累,不予分红,后在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时,被告人陈X毫不犹豫地将原可用于分红部分全部作为存款人的本金予以退回,而丝毫没有想到自己要占有该款各分配给各股东。4、被告人陈X在2016年5月发现贷出款项收取本息发生困难,即在2016年7月便要求公司停止收取存款。在从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案发一年多时间内,鼎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便未向其他有存款意向的客户收取存款,即便有人主动到公司存款,鼎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也坚决不收,主动有效防止了损害后果的继续发生和进一步扩大,避免了潜在有存款意向的客户的损失。且在此之后,被告人陈X及鼎壹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还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等途径尽力追回损失,及时按比例返还集资户损失225万元。从以上事实充分体现出被告人陈X主观恶性不深,无非法占有故意,人身危险性小、情节轻微,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发生是多种原因所导致,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一是本案发的背景是在全国上下民间借贷盛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成风,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民间资本暗流涌动,印江县城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成立,群众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咨询服务公司等业务范围缺乏了解,非法集资活动“如火如荼”之时发生的,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被告人陈X也是因其文化程度有限,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同时也对经济形势的判断有误而触犯法律的。二是由于印江当时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商品房建设、旧城改造等加速,印江城区周边土地被征收,民间资本充裕,一些群众急于寻求投资渠道、急于寻求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和行为,在本案件中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此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一些政府官员未审慎出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咨询服务公司的开业典礼、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为顺利推进征地工作,在对群众得到补偿款后投资去向上的不准确宣传也间接地成为本案发生的原因。因此,本案发生是多种原因所导致,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X系初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案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准确判断经济形势所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陈X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及今天的法庭上均一直自愿认罪。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审理被告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也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陈X有自首的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本案发生存在多种原因,被告人陈X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陈X在三至五年内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完了。
二O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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