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任达军律师 律所简介: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系任达军律师申请,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5月3日。律所主任任达军律师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现已成功办理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任达军律师

电话号码:0856-6464888

手机号码:13339660693

邮箱地址:1185367709@qq.com

执业证号:15222200510857012

执业律所: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阳光尚东E栋六楼(东城一号与泉州商贸城十字路口)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印江首起涉恶案件辩护词

印江首起涉恶案件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袁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袁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被告人袁某某被指控参与了寻衅滋事罪中第一起和第三起和聚众斗殴罪中第二起犯罪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在犯罪事实方面: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参与恶势力犯罪并无意见,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系帮派组织“逆刀门”的老大持不同意见。关于帮派组织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所证实的情况,所谓“逆刀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帮派组织,只不过是在通信技术突飞猛进的条件下,由黄良和一些未成年人在“快手”软件平台上所建的一个群,只是类似于微信群、QQ群的一个群而已,它没有任何成立仪式,没有任何组织机构,没有固定的组织活动场所,亦没有明确的帮规和奖惩规定,没有经费来源和固定的成员,没有收取任何会费或帮费,参与人员均是一些未成年人,进群出群自由,没有任何限制,只是有事时,大家通过这一个方便通知的群,临时聚集而已。且根据证人张XX、代XX、李XX的证言,“逆刀门”这个群在黄X被抓之后就解散了。袁某某从始至终都未加入过“逆刀门”这个群,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没有一个人证实袁某某加入了“逆刀门”这个群,袁某某根本不是“逆刀门”这个群的成员,只是肯一路与“逆刀门”这个群中的人一起玩,年龄比他们要大点,这些人愿意听比他们大一点的人的话而已。因此,根本不能以帮派老大的名义来认定袁某某与这些人的交往行为,更不能以一个不具备帮派特征的定性来认定影响对被告人袁某某的量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同样坚定拥护党中央关于及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英明决策,同样拥护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对各种黑恶势力的坚决打击,尤其感谢我县公、检、法各部门对及时打击我县范围内各种黑恶势力的辛勤付出,同样也正是利益于我县公、检、法各部门对我县范围内黑恶势力的“打早打小”,才致使“逆刀门”这样一个有可能发展成为帮派组织的群,在尚未发展成为帮派组织之际便被及时予以打掉。因此,在本案中在“逆刀门”这个群在尚未具备帮派特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不予认定帮派性质,并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罪行相当的原则来考虑对被告人的量刑。

二、在袁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存在聚众斗殴未遂情节,即双方虽有聚众情节,但并未实际产生斗殴行为,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是预备行为,斗殴是目的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致使斗殴目的行为未成就的,依法构成犯罪未遂,应当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罪减轻处罚。

在量刑方面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袁某某在寻衅滋事罪第一起犯罪即2017年7月31日凌晨0时许“至尊国际”致伤廖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是在受张X、任XX、任XX三位成年人辗转邀约之后才参与的,根据被告人袁某某当时的是非辨别能力,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应当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罪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罪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对方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袁某某一方是在田潇的车被对方砸坏以后才实施寻衅滋事罪第三起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减轻被告人袁某某一方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袁某某有坦白情节。袁某某在2018年1月24日首次接受讯问时就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在中途侦查人员询问其是否需要休息时,袁某某还说了“不需要,我尽快把我做的错事跟你们讲清楚,争取宽大处理”,可见其认罪态度极其诚恳,坦白情节清楚、明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袁某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及今天的法庭上均一直自愿认罪,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审理被告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也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已通过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田X车辆被毁坏的部分损失,尽最大努力弥补自己的过错,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法律规定,也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袁某某有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方也存在过错,被告人袁某某是首次接受刑事处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两年半以内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完了。

 

   

                       O一八十二十八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339660693

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阳光尚东E栋六楼(东城一号与泉州商贸城十字路口)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 www.tr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