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简介: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系任达军律师申请,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5月3日。律所主任任达军律师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现已成功办理民... 详细>>
律师姓名:任达军律师
电话号码:0856-6464888
手机号码:13339660693
邮箱地址:1185367709@qq.com
执业证号:15222200510857012
执业律所: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阳光尚东E栋六楼(东城一号与泉州商贸城十字路口)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任达军,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遵义市XX区王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案王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3339660693
申请事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对象:
一、申请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被告人王某的第一、二、三、六、七、八、九次讯问笔录予以排除,明细如下:
1、2019年3月12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侦查卷二7-14页);
2、2019年3月13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侦查卷二15-18页);
3、2019年3月13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侦查卷二19-23页);
4、2020年1月3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第六次讯问笔录(侦查卷二36-38页);
5、2020年1月3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第七次讯问笔录(侦查卷二39-47页);
6、2020年4月4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第八次讯问笔录(侦查卷二48-52页);
7、2020年4月26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侦查卷补充卷一6-8页)
二、申请对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3月19日两次对王某、徐X住所(贵州省遵义市XX新区XX国际1X栋1X02室)进行搜查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9年4月8日指认照片及其扣押的相关物证予以排除(侦查卷三69-85页、35-36页);
三、申请对2019年3月12日对王某进行人身检查所形成的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予以排除(侦查卷三24-36页)。
四、申请对2019年3月13日对王某的拘留证予以排除(侦查卷一第4页)。
申请理由:
被告人王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已由贵州省遵义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X组诉[2020]ZXX号起诉书起诉到贵院进入一审程序。作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被告人供述和搜查、人身检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由此制作的相关讯问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及相关物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一、对被告人王某七次讯问笔录的排除理由与线索:
1、排除2019年3月12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笔录(第一次)的事实及理由:
侦查机关此次对被告人王某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王某到达时间为2019年3月12日14时25分,离开时间2019年3月13日17时20分,传唤时间达27个小时。首先,本次传唤时间已远超12个小时,虽然在王某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向其宣布经领导批准传唤时间延长至24小时,但整个侦查卷宗中并无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传唤时间证据证明。其次,此次笔录王某签字时间为3月12日,其不可能预测自己离开时间为3月13日17时20分,该笔录上两处时间上的签字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传唤时间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排除2019年3月13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两次(第二、第三次)笔录的事实及理由:
该两次笔录讯问时间存在重合,即第二次笔录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3时10分至14时10分,第三次笔录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13时40分至14时20分。即在2019年3月13日13时40分至14时10分之间时间重合,被告人王某到底是在接受哪次讯问,显然其中至少一次笔录是不真实的。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3、排除2020年1月3日、4月4日、4月26日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讯问形成的第六、七、八、九次讯问笔录的事实及理由:
该四次笔录是在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向遵义市XX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扫黑办实名举报侦查人员XXX存在非法搜查、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行为之后,继续由侦查人员XXX参与侦查并讯问所形成的。由于王某向遵义市XX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扫黑办实名举报侦查人员XXX存在非法搜查、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行为之后,侦查人员XXX与王某之间已形成《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的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侦查人员XXX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侦查人员XXX没有自行申请回避,继续参与本案侦查并形成讯问笔录,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对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3月19日两次对王某、徐X住所(贵州省遵义市XX新区XX国际XX栋1X02室)进行搜查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9年4月8日指认照片及其扣押的相关物证予以排除的理由和线索:
本案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3月19日对王某、徐X住所(贵州省遵义市XX新区XX国际1X栋1X02室)进行了两次搜查,在搜查现场均未向徐X出示搜查证,均未穿警服,均未出示警官证,均未现场清点搜查物品,均未将一份扣押清单交持有人徐X。其中,2019年3月15日这次搜查是搜查之后将徐婷带到XX区公安局清点完物品之后,侦查人员才将搜查证放在扣押清单内,要求徐X签字,徐X在未认真查看相关文书的情况下对公安人员要求签字的文书上签了字,包括搜查证上的签字,这有搜查笔录中记载有搜查同步录音录像予以查证;2019年3月19日这次搜查,从王某、徐X住所处搜出并带走军衔、照片、肩章、证书等物品,此次搜查从未向徐X出示过搜查证、也未对搜查物品进行清点,也未向徐X出具扣押清单,侦查卷宗中也未有任何搜查笔录记载,相反却在王某2019年4月8日的指认照片中出现了上述物品。上述搜查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三、对2019年3月12日对王某进行人身检查所形成的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予以排除的理由和线索:
据被告人王某陈述,该次人身检查并无见证人XXX在场,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见证人XXX的签字无法辨认,是否系他人代签存疑。如系他人代签,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四、对2019年3月13日对王某的拘留证予以排除理由和线索:
该拘留证上记载宣布拘留时间与实际宣布拘留时间不合,拘留证上记载宣布拘留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13时,而此时被告人王某正在接受侦查人员第二次讯问,在讯问笔录中并无任何向其宣布拘留的记载,这可以从第二次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中予以查证。如该次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中2019年3月13日13时没有向被告人王某宣布拘留的录像证明,则该证据则是不真实的,该证据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综上,辩护人将上述线索和理由提交给合议庭,请合议庭慎重对待并予以排除,以防止非法证据最终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充分彰显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价值。
此致
遵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任达军
二0二0年七月九日
附被告人王某2019年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扫黑办举报信复印件两份6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339660693
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阳光尚东E栋六楼(东城一号与泉州商贸城十字路口)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 www.tr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