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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上诉人)印江自治县XX环保炭厂

地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街道XX

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4行初XX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答辩人特根据其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属于工业废气,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认定完全正确。

1、一审法院依据答辩人提供的巡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7张一系列充分证据,认定被答辩人采用将木屑烘干、挤压成型,炭窑烘烤的生产工艺和流程进行林化产品制造,产生的烟气属工业废气,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2、被答辩人认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将木炭生产活动归类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工业)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答辩人于2017年8月17日就认定被答辩人属于工业,其排放气体属于工业废气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对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解。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是在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基础上,为了更能全面、深入、准确地反映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快健全统一、完整、适用的国家统计标准体系进行修定的,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国家统计体系。其中所谓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指相关新调整的产业分类及统计业务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被答辩人的木炭生产活动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1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就已经列入大类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类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小类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之中,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也未作行业调整,木炭生产活动也非新增行业分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排放的气体属于工业废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认为根据《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中规定,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施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林产品化学制造的实施时限是2020年,从而认为自己在2020年之前便可以无证排污,答辩人在此期间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样是对《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实施时限”的解。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09年03月26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上述一系列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均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处罚之前就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中的“实施时限”仅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施时限规定的最迟期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并不是指在此期间便可以无证排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果在自己尚未实际排污的情况下,其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但如果需要排污,则必须在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因此,被答辩人认为自己在2020年之前便可以无证排污,完全是对《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中的“实施时限”含义的解,其观点完全不能成立。更何况被答辩人在此之前,于2017年5月6日还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以印环责改[2017]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因此,被答辩人更应在停产期间,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并持证排污。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4行初X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维持,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特此答辩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0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备注:案件审理结果是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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